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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02月14日 20:15   来源:云南日报   

云南出台稳定经济运行财税政策措施

贴息降费助企业发展

  2月12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贷款贴息和担保降费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

  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

  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稳岗稳就业补短板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

  2020年内,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增加重点产业发展投入,支持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经济,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旅游业等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引导外来投资稳外贸外资。安排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记者 杨抒燕)

  

(责任编辑:王婉莹)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4 20:1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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