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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年03月15日 13:25   来源:广西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桂发〔20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我区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桂人社发〔2020〕10号)精神,支持企业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经费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费保障内容和标准

  (一)区内企业自行组织“点对点”接回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费用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相关企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加快复工复产的部署和要求,采取“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等方式从企业驻地以外接回务工人员(一次接送务工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返岗上岗复工生产的,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包车费用或本企业车辆因接回员工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所包车辆的燃油费、通行费计入包车费用中),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发生包车费用的60%,或企业自身车辆往返途中实际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往返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上述交通费用所指车辆包括中巴、大巴以及火车,不包括其他类型车辆。

  (二)全区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点对点”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费用补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加快复工复产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统一组织、统一体检、统一包车、统一跟车服务、统一防护保障的“五统一”模式,通过直接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务工人员到区内外返岗上岗的,直接组织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包车费用或车票费用等)、往返途中消毒检测等相关费用或委托劳务中介机构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相关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其中,直接组织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列支,往返途中确需支出的人员防护口罩、消毒用品、宣传检测等费用控制在每人100元标准范围内据实列支,活动随车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报销。委托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照购买合同确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相关劳务中介机构。

  二、经费列支渠道

  上述按标准补贴企业的费用或人社部门据实列支的费用,分别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统筹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的农民工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用于稳就业方面的资金以及当地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解决,做到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合理分担。

  三、补助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对企业交通费用补贴的审核拨付。

  1.企业申请。企业通过“点对点”方式自行接回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的,在完成接回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包车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务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佐证材料,以及补贴资金拨入银行开户名称和账号。

  2.人社部门审核。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企业提交的交通补贴逐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票据齐全、金额无误的企业申请,在收到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企业交通补贴资金,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和补贴资金拨入户名、账号。

  3.财政部门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申请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按申请文件指定的户名和账号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人社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所发生经费的报账支付。人社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点对点”活动的,由负责直接组织实施的人社部门按现行相关经费列支方式、程序和本通知明确的内容、标准列支报账。人社部门委托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点对点”活动的,由委托的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神,主动对接服务企业需求,加强与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作,科学有序、分级推进农民工等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工作,重点保障我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和贫困劳动力返岗上岗、新招员工上岗,以及重点保障时间集中和地点集中的人员赴区外返岗复工,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本通知适用于疫情期间采取包车、联程运输等“点对点”方式开展务工人员返岗复工活动,疫情结束后各地开展务工人员返岗复工活动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由各地自行安排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考虑开展活动所需资金,确保既稳妥有序推动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又不影响其他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三)各地要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审核与拨付的效率。要加强补贴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行为真实、手续齐全、证据规范。采取委托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点对点”接送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及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坚决杜绝虚报虚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等现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4日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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